政策解讀 | 業余衛星通信相關無線電管理政策
時間:2022-05-24 來源:未知 作者:陸濤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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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聯(ITU)為業余衛星通信定義了一類業務“衛星業余業務”,在《無線電規則》(Radio Regulation)頻率劃分表中分別明確了I、II、III區可用于衛星業余業務的頻率,并以腳注的形式明確了相關頻段使用條件。除明確工作頻率外,《無線電規則》在第6章第25條“業余業務”中對業余電臺的應用、信號傳輸和操作人員相關要求進行了說明,并對衛星業余業務應當“確保在空間電臺發射前建設足夠的地面控制電臺”提出要求。需要說明的是,作為空間業務的一類,國際電聯《組織法》《公約》和《無線電規則》所有相關條款均適用于業余電臺,包括業余衛星通信衛星(空間電臺)和業余衛星通信地面站(地球站)。此外,國際電聯還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議書(Recommendation)、報告(Report)及手冊(Handbook),明確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相關應用和技術要求。例如,M.1024建議書描述了業余和衛星業余業務在減災救災通信中的應用。近年來,隨著航天產業的蓬勃發展,對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使用日益增多,我國除前文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之外,還制定了一系列與空間無線電業務相關的管理法規和規章,對衛星通信系統所涉及到的星(衛星)、網(衛星通信網)和站(衛星地球站)的設置、使用各方面做了明確規定。此外,工業和信息化部以部長令的形式發布了《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對于業余無線電臺的設置審批程序、使用管理、呼號管理等做出了詳細規定。成立于2009年3月的中國無線電協會,針對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考核、操作證書申請等,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對無線電頻率資源、無線電臺站進行管理的根本依據,現行《條例》是2016年11月11日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共同簽發的,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業余無線電臺的應用范圍和操作人員有明確要求:業余無線電臺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術研究和自我訓練,并在業余業務或者衛星業余業務專用頻率范圍內收發信號,但是參與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除外;申請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應當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具有相應的操作技術能力,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同時,《條例》對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和申請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做了一般性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業余無線電臺的無線電頻率是免許可的,但是申請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需滿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我國對衛星網絡空間電臺的相關規章制度,除特殊說明外,均適用于業余衛星通信衛星的管理。目前,我國現行的衛星網絡相關管理規章制度主要有《設置衛星網絡空間電臺管理規定》《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衛星網絡申報協調與登記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等。根據上述制度規定,衛星(空間電臺)發射前需開展衛星網絡資料的國際申報、協調,設置空間電臺、在我國境內建立衛星通信網,需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設置使用地球站的,根據地球站的設置地點、使用范圍等分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業余衛星通信系統相關衛星(空間電臺)和地球站的設置、使用也應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同時,在衛星網絡國際申報環節明文規定,涉及使用衛星業余無線電業務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業余無線電聯盟有關技術和使用要求,即在衛星業余業務相關頻段開展業余衛星通信活動的,應滿足該頻段腳注說明的和建議書明確的技術和應用要求。2012年11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部長令的形式發布了《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對于業余無線電臺的設置審批程序、使用管理、呼號管理等做出了詳細規定。該辦法首先明確了“業余無線電臺”的范圍,是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確定的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所需的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并明確“設置業余無線電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業余無線電臺執照”,如此“依法設置的業余無線電臺受國家法律保護”。與其他大多數無線電臺站的設置審批條件不同的是,一是業余無線電臺的操作者需具備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操作技術能力;二是電臺呼號和電臺執照是綁定的,在核發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時會同時指配電臺呼號,在注銷電臺執照時同時注銷電臺呼號。根據中國無線電協會制定的《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暫行辦法》和《各類別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考核暫行標準》等規范性文件,有興趣開展業余無線電通信的人員,可參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的考試機構組織的閉卷考試,達到各類別合格標準后可取得《中國無線電協會業余電臺操作證書》。在獲取《操作證書》后,若具備《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關于設置業余無線電臺的各項要求,可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或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遞交電臺設置申請,待獲得業余無線電臺執照和相應電臺呼號后,即可開展業余無線電通信活動。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考試分為A、B、C三類。對于剛入門的愛好者,首先要獲得A類操作證書,取得A類《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證書》六個月后,可以申請參加B類考試;取得B類《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證書》并且設置B類業余無線電臺兩年后,可以申請參加C類考試。《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證書》的考核內容大致分為無線電管理相關法規、無線電通信方法、無線電系統原理、與業余無線電臺有關的安全防護技術、電磁兼容技術以及射頻干擾的預防和消除方法五個部分。A類能力驗證主要側重于對法律法規和基本操作的考核,B類和C類能力驗證則更側重于實際通聯操作以及無線電方面的理論知識。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陸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