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3年2月27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接投訴稱某工地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存在無線電信號干擾。經調查核實,某公司作為該工地施工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在施工現場使用431.225MHZ的無線電頻率。同時,該公司在施工期間,使用4部型號為STT-888的無線電臺,經核查,該電臺不屬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單收無線電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臺,依法應當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未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處理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作出沒收該單位4部無線電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適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二十七條 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臺(站)的除外:(一)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二)單收無線電臺(站);(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臺(站)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線電管理部門提示】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除業余無線電臺、公眾對講機、制式無線電臺使用的頻率,國際安全與遇險系統,用于航空、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率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無線電頻率均應取得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可能影響該頻率合法使用人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