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m.by236.com):江西應急管理經驗寫入突發事件應對條例(4)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托氣象部門建立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規范預警信息發布的權限和程序,形成統一的預警信息發布體系。預警信息的發布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防空警報、戶外終端顯示設備、警報器、宣傳車、傳單或者逐戶通知等方式公開播發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以及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播發預警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做好預警信息的播發。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采取保障措施,確保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及時發布。 第三十八條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失。 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 第三十九條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向社會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條突發事件處置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較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部署予以處置。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提升處置級別。有事實表明一般、較大的突發事件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的,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認為難以控制和應對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由上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處置。 第四十一條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先期處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或者災情蔓延。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采取人員救治、設施搶修、疫病防治、現場控制等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二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堅持人員救助優先,在實施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保障受突發事件危害人員的生命安全,并注意保障參與應急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 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安排,有序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機構,指定現場指揮長。 現場指揮長具體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決定現場處置方案,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裝備。 事發地設有多個現場指揮機構的,由級別最高的人民政府設立的現場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處置。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和交通運輸保障機制。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政府應急處置通信系統的暢通。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應急專用頻率的電波監測和干擾排查等技術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以及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運輸線路暢通,保證救援人員和受突發事件危害人員、救援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和通行,必要時,可以采取開辟專用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等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期間,配有省人民政府制發的應急標志的車輛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五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公民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指揮和安排,配合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四十六條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組織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撤離危險區域,控制危險源,封鎖現場或者危險場所,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擴大。 第四十七條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事件發生有關單位,及時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引導當事人理性表達訴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做好現場處置工作。 發生前款規定的事件,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法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八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征用時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應急征用手續并登記造冊,載明被征用財產的相關信息。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征用再補充完善相應手續。 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 事后恢復與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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