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m.by236.com):江西應急管理經驗寫入突發事件應對條例(5) 第四十九條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宣布應急處置結束,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災害監控、污染治理、宣傳疏導、心理危機干預等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防止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五十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交通、建設、通信等有關部門,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供水、排水、發電、供電、供油、供氣、交通、通信等公共設施,及時組織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恢復受影響地區的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第五十一條因突發事件需要過渡性安置的,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主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安置。對自主安置的人員,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提供必要的幫助。 設置過渡性安置點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在過渡性安置點采取相應的防災、防疫措施,建設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受災人員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十二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按照有關規定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評估。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救治、康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第五十三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恢復重建計劃,落實恢復重建所需的資金、物資、技術保障。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監督管理,保證其規范使用。 第五十四條保險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做好突發事件保險理賠工作。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保險監督機構,督促保險服務機構做好理賠工作。 第五十五條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調查、分析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對信息報告、應急決策、處置與救援等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檔案管理制度,對應對工作的原始記錄等有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存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找幎ㄖ贫☉鳖A案的; 。ǘ┪磳Σ环贤话l事件應對需要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未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或者未向社會公布的; 。ㄋ模┪磳ξkU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動態管理和檢查、監控的; 。ㄎ澹┌訉ν话l事件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反本條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條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屬于行政、事業單位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的; 。ǘ┪窗凑找幎ńM建應急救援隊伍的; 。ㄈ┪窗凑找幎ㄩ_展應急演練的。 第六十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突發事件時,本省根據國務院要求或者實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組織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后恢復與重建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國務院有關部門指令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陳曉亮) |



